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罚款3万元
时间: 2024-06-06 23:34:47 | 作者: 粗粉加工设备
产品特点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观市监处罚﹝2022﹞161号),涉及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采购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4月14日,我局收到1份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的“桂朝大米”,经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仓库已无该批次产品,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同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桂朝大米,2022年3月23日由推销员直接拉入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拉入5包(50kg/包),共250kg。同日,抽样人员抽样后,当事人准备试用此批次米,因发现米的质量不好,并未使用。2022年3月24日,待该推销员来时,除被抽走的大米,已退回该批次剩下的247kg大米。无违法所得。
1.检验报告1份NO:XC06,证明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的“桂朝大米”食品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实;
3.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桂朝大米”的情况;
5.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企业小作坊合法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6.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授法人严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8.询问调查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9.贵阳观山湖稻香米粉加工厂整改报告1份、申请从轻处罚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相关情况。
2022年5月13日,本局将观市监行处告字〔2022〕7-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做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如下: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处理,依法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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