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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4-06-28 06:29:23 |   作者: 粗粉加工设备


产品特点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规定和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川府发〔2019〕24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所有的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五良”融合为牵引,推动丘陵山区突破发展,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在支持重点产业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支持重点区域方面着力突出协调发展。将丘陵地区适宜的轻简型农机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提高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产品的补贴标准。

  (三)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科学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支持产业缺门断档、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尽快列入补贴范围;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四)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突出“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马铃薯播种收获机等粮油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五)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快速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依法处置,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的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主要分档参数,结合我省实际进行部分优化调整。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按年度结合实际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

  农机购置补贴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结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资金需求来做测算分配资金。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对资金结余较大的地区和缺口地区进行动态调整。根据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缺口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在资金使用方面着力探索创新方式。继续组织并且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要认真落实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省农机化技术推广总站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综合奖补试点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服务指导。省农机监理总站要做好农机报废补贴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服务指导。省农业机械研究设计院要做好农机化服务平台的运维工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要做好补贴机具投档等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品种类型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验测试资质,将相关处理解决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细则(试行)》(川农业函〔2017〕1083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投档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产销企业和购机者要认真履行承诺践诺,主动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20212023年实施方案,并对外公开。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机械化作业奖补试点操作要求、贷款贴息试点操作要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5。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农业生产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各地应在省级补贴机具种类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可结合资金规模,将与农业产业不匹配、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全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做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成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相互连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开展标准化猪舍钢结构、禽类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将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水稻育秧成套设施装备、温室大棚骨架和智能养殖(含渔业)设备、果菜茶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范围,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全方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继续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规范实施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试点,强化第三方检验测试结果和采信过程管理,相关农机产品应当开展基层评价,并通过省级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组织并且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的要求,开展分类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按年度结合实际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各地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第一时间在办理服务系统中采取封闭措施、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已购置且已录入办理服务系统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提出建议,将情况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当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农业农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

  各地应结合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或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上限。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补贴等方面。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调减其预算规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将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助等补贴方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640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于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出具给购机者的发票须注明生产企业名、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按年度明确剔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努力推进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不跑路”。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等6种机具品目鼓励通过农机化服务平台申请补贴。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重点对补贴额较大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进行核验监管。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兑付给个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一定要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和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农用高效植保、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等六个环节。

  水稻机械化移栽技术路线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为:选用适宜机械化移栽的品种;采用育秧播种流水线等相关装备进行机械化播种;使用插秧机等装备进行机械化移栽(含毯状苗机插、钵毯苗机插、钵苗机抛)。

  31个县(市、区):成都市新都区、郫都区、青白江区、邛崃市、崇州市;自贡市荣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广汉市;绵阳市安州区、游仙区、梓潼县、三台县、江油市、盐亭县;遂宁市安居区;内江市市中区、资中县;南充市西充县、南部县、蓬安县;眉山市东坡区;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广安市广安区、岳池县;达州市宣汉县、开江县;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资阳市安岳县;凉山州昭觉县。

  奖补对象为自愿开展奖补环节作业的农机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作业服务主体”)。提供作业服务的机具一定得安装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相互连通的物联网终端,确保作业轨迹、作业图片、传感器数据等信息直接传输到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

  水稻机械化移栽、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马铃薯机械化播种、马铃薯机械化收获等单环节每亩不超过30元;农用高效植保每亩次不超过10元,每亩不超过30元。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当地市场作业价格测算确定各环节的具体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在优先兑付农机购置补贴前提下,作业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试点县(市、区)当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30%。具体额度由县(市、区)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试点县(市、区)依据资金规模确定奖补环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作业服务主体。

  试点县(市、区)对作业服务主体的申请资料(农机作业服务合同以及承诺书等)审核后,下达实施任务。

  作业服务主体组织并且开展机械化作业服务,将作业轨迹等信息数据直接传输到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农机作业任务完成后,由接受服务对象签字确认。

  作业服务主体依据任务数、合同等资料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后附作业补贴申请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对相关申请资料做核实,按不低于10%的作业面积进行实地核验。核验结果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时兑付。

  试点县(市、区)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机械化作业奖补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奖补环节、奖补标准、服务主体、操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信息。

  试点县(市、区)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信息化监管维护、人工核查等专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的利用“互联网+农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坚持信息化监测与人工核试相结合,防止通过虚假作业、重复作业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试点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试点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县(市、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机械化作业奖补实施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成效、经验和做法,察觉缺陷及时上报。

  农业生产经营者购置中央补贴额1万元及以上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购机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试点前通过银行贷款购机,仍在正常还款期间的,同等享受贴息政策。已享受省级财政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或在贴息时限内获得其他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按照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银行贷款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万元。计息金额为购机总款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金额。计息时间最高为12个月,低于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在优先兑付农机购置补贴前提下,购机贷款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试点县(市、区)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具体额度由县(市、区)在实施方案当中确定。

  采取申请、放款、还款、贴息的工作流程,鼓励全程引进农业担保公司参与试点工作。

  购机者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购机贷款贴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录入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购机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兑付。

  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购机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贴息标准、操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信息。

  试点县(市、区)要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措施,规范程序,严格纪律,加强监督,及时掌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试点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理。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保证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基本功能和整体的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四川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验证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做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基本功能和整体的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布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有补贴品目、产品的名字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农业农村厅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检验确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种类型的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研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公司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基本功能和整体的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公司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特殊的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地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厅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县(市、区),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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